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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2-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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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http://mzj.beijing.gov.cn/art/2019/9/20/art_4492_8752.html

京民养老发〔2019〕152号

 

 

 

 

各区民政局、金融办,各金融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应对首都人口老龄化的形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6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7〕48号)精神,推动金融组织、产品和服务创新,完善养老领域金融服务,加大对养老服务业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促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养老领域金融服务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需要创新金融服务。当前,我市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超过24%,且仍在逐年攀升。发展养老服务业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是适应传统养老模式转变、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的必由之路,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紧迫任务。结合北京市实际,正确处理政府、市场、社会的关系,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迫切要求改进和创新金融服务,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广泛动员社会资本参与,增加社会养老财富储备,提升养老服务支付能力,保障“老有所养”战略目标顺利实现。

 

(二)做好养老领域金融服务是金融业自身转型升级的内在要求。在金融市场化、国际化和多元化趋势下,金融机构传统业务和发展模式面临挑战,金融业进入转型升级的重要发展阶段。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有效满足迅速增长的养老服务业发展和居民养老领域金融服务需求,是增加资本市场中长期资金供给,促进金融市场发展和金融结构优化的重要手段,是金融机构拓展新业务的重要机遇,是金融业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各金融机构要增强战略意识,加快养老领域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布局,努力改善和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实现支持养老服务业和自身转型发展的良性互动。

 

二、总体要求

 

(三)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京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南,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养老领域金融服务需求为出发点,以提高金融对养老服务业的资源配置效率为方向,统筹各类金融资源,持续推进改革创新,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金融组织、产品、服务和政策体系,改善和提升养老领域金融服务水平。

 

(四)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政策扶持。以市场化为方向,以政府扶持为引导,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在实现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推动金融资源向养老服务领域配置和倾斜。

 

坚持立足实际,分类服务。立足北京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和市民养老需求实际,对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等不同养老服务形式,积极探索和创新与之相适应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

 

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加强金融支持与养老服务业发展各类规划和政策的衔接,以满足“老有所养”、推进“医养结合”和建设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需求为重点,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破除制约金融服务的体制机制障碍。

 

(五)发展目标。到2022年,基本建成覆盖广泛、种类齐全、功能完备、服务高效、安全稳健、与老龄化进程相适应、符合小康社会要求的金融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金融组织更加多层次,产品更加多元化,服务更加多样化,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和满足居民养老需求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

 

三、重点扶持领域

 

(六)老年照护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建设、运营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和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农村幸福晚年驿站),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转型为康复医院、护理院或临终关怀机构,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护养型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机构、专业护理服务机构、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机构。

 

(七)老年产品用品。支持建设老年人产品用品资本投入、研发生产、物流配送、展示体验、销售适配的完整产业链条。支持社会力量建设老年人产品用品展示体验中心、专卖店(柜)、连锁店、互联网销售平台,大力发展老年人产品用品配置服务。开发和推广养老智能穿戴产品,利用移动信息技术为老年人提供远程购物、远程医疗、健康监测、居家护理等服务。鼓励研发针对老年人防跌倒、防走失等方面的物联网产品。

 

(八)老年宜居环境建设。根据全市人口结构比例,在新建住宅用地项目中继续推进适老化社区建设,在推进老旧小区综合整治中融合开展适老化改造。鼓励发展通用住宅,满足各年龄段家庭成员,尤其是老年人对居住环境的必要需求。在试点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共有产权养老服务模式试点政策。

 

(九)农村养老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地区探索利用闲置资源开发经营养老服务设施和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网点,加强农村地区养老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鼓励有运输条件、服务能力的养老服务运营商,为农村偏远地区老年人送商品、送服务、送关爱。

 

(十)养老相关领域。支持社会力量开展老年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等服务,举办适应老年人特点和需求的休闲娱乐活动,创作老年音像和图书作品,创设老年电视频道、广播电台,创办老年报刊,开发老年旅游产品和线路。鼓励各区结合对口支援合作、京津冀(蒙)区域养老服务协同发展等任务,建设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休闲养老、健康养老等基地,为老年人进行“旅游养老”、“候鸟式养老”创造良好环境。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发展智慧养老服务新业态。

 

四、大力完善促进居民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多层次金融组织体系

 

(十一)创新专业金融组织形式。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优化整合资源,提高养老领域金融服务水平。鼓励本市金融机构将支持养老服务业、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个人养老相关的金融业务和战略转型相结合,探索建立养老金融事业部制。支持金融机构在符合条件的区或分支机构组建服务养老和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金融发展专业团队、特色分(支)行等多种形式的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提升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

 

(十二)支持各类金融组织开展养老助残领域金融业务。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社会发展要求,优化内部组织架构和管理体制,增强养老领域、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领域金融服务能力。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开发适合养老服务业和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特点、价格公允的产品,提供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鼓励信托公司利用信托制度优势,积极开发各类附带养老保障的信托产品,满足居民养老领域金融服务需求,支持养老服务业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三)积极培育服务养老领域的金融中介体系。建立政府风险补偿机制,促进养老服务机构、残疾老年人服务机构与金融结合。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模式,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主,引导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业、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面向养老服务业、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开展征信、评级服务,鼓励银行与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合作,实施对养老服务机构、残疾老年人服务机构的分类扶持。支持发展与养老助残领域金融创新相适应的法律、评估、会计等中介服务机构,鼓励金融机构与养老助残信息和智慧服务平台合作,运用“互联网+”大数据资源,提供更高效的金融服务。

 

五、积极创新适合养老服务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服务

 

(十四)完善养老服务业信贷管理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养老服务业、残疾老年人服务业发展导向和经营特点,专门制定养老服务业、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产业信贷政策,开发针对养老服务业、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中长期特色信贷产品,建立适合养老服务业、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特点的授信审批、信用评级、客户准入和利率定价制度,为养老服务业、康复辅助器具产业提供差异化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面向养老服务业、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开展投联贷业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民政部门、行业协会等合作开展养老服务信贷专项培训,提升信贷服务专业化水平。

 

(十五)加快创新养老服务业贷款方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承贷主体,对企业或个人投资设立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老年人服务机构、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向投资企业或个人作为承贷主体发放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设立小型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机构,或招用员工比例达到政策要求的小微养老助残服务企业,积极利用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给予支持。对建设周期长、现金流稳定的养老助残服务项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灵活采取循环贷款、年审制、分期分段式等多种还款方式。

 

(十六)拓宽养老服务业贷款抵押担保范围。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以养老服务机构、残疾老年人服务机构、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为抵押,提供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贷款创新,满足养老服务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在风险可控、不改变养老服务机构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探索养老服务机构其他资产抵押贷款的可行模式。

 

六、支持拓宽有利于养老助残服务业发展的多元化融资渠道

 

(十七)推动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鼓励试点探索民办非企业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经过法定程序进行改制,支持处于成熟期、经营较为稳定的养老服务企业在主板市场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已上市养老助残服务企业进行并购重组。探索建立市民政局与证券监管部门的项目信息合作机制,加强中小养老服务企业的培育、筛选和储备,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养老服务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探索利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为非上市养老服务企业提供股份转让渠道。

 

(十八)支持养老服务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积极探索发行养老产业专项债券,支持处于成熟期的优质养老服务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融资。鼓励中小养老服务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积极发挥各类担保增信机构作用,为中小养老服务企业发债提供增信支持。对运作比较成熟、未来现金流稳定的养老服务项目,以项目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等为基础,探索发行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通过发行金融债、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等方式,募集资金重点支持小微养老服务企业发展。

 

(十九)鼓励多元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支持各区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或发展养老服务机构,鼓励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创新适合PPP项目的融资机制,为社会资本投资参与养老服务业提供融资支持,积极探索与政府购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配套的金融支持模式。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基金模式,探索运用股权投资、夹层投资、股东借款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企业、机构和项目的融资支持。推动建立市级养老产业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区探索建立区级养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方式,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鼓励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积极投资于初创阶段、市场前景广阔的养老服务企业、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产业。

 

七、推动完善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优化保险资金使用

 

(二十)完善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进一步完善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等组成的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推进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发挥社会保险保障基本生活的重要作用。大力拓展企业年金、商业团体养老保险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促进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进一步向中小企业覆盖。推动商业养老保险逐步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养老健康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保险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促使商业保险成为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

 

(二十一)加快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积极推动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鼓励发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发展独生子女家庭保障计划,丰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积极开发长期护理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产品,助推养老、康复、医疗、护理等服务有机结合。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区由政府使用医保基金账户结余统一为参保人购买护理保险产品,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多元化保险筹资模式,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支持保险公司发展农民养老健康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支持保险公司与市民政局合作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为养老服务机构运营提供风险保障。

 

(二十二)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在符合投向要求、有效分散风险的前提下,推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委托市场化机构多种渠道开展投资,实现资金保值增值,提升服务能力。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以投资新建、参股、并购、租赁、托管等方式,兴办养老社区和养老服务机构。鼓励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多种形式,为养老服务企业、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机构及项目提供中长期、低成本的资金支持。

 

八、着力提高居民养老领域的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增强老年群体金融服务便利性。鼓励金融机构优化网点布局,进一步面向养老社区、老年公寓等老年群体较为集中的区域延伸服务网点,提高金融服务的可得性。支持金融机构对营业网点进行亲老适老化改造,加强扶老助残设备、无障碍设施、宜居环境建设,开辟老年客户服务专区,提供敬老服务专窗、绿色通道等便捷服务,为老年客户营造便捷、安全、舒适的服务环境。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老年客户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和网上银行服务流程。

 

(二十四)积极发展服务居民养老的专业化金融产品。鼓励银行、证券、信托、基金、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针对不同年龄群体的养老保障需求,积极开发可提供长期稳定收益、符合养老跨生命周期需求的差异化金融产品。大力发展养老型基金产品和养老保障管理产品,鼓励个人通过各类专业化金融产品投资增加财产性收入,提高自我养老保障能力。加快老年医疗、健身、娱乐、旅游等领域消费信贷、信托产品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推进保险业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代际养老、预防式养老、第三方付费养老等养老模式和产品,提高居民养老财富储备和养老服务支付能力。

 

(二十五)不断扩展金融服务内容。金融机构要积极介入社会保障、企业年金、养老保障与福利计划等业务,做好支付结算、账户管理、托管和投资等基础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为老年群体提供特定服务的银行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适当减免开卡工本费、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等费用,探索提供商户优惠、医疗健康、休闲娱乐、教育咨询、法律援助等配套增值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老年人口进行金融知识普及,加强老年金融消费者教育和权益保护,加大理财产品等新型金融业务的宣传和普及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老年人、残疾人办理大额转账等业务应及时提醒查阅,在面向老年人、残疾人销售保险、理财产品时,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误导销售或错误销售。

 

九、加强组织实施与配套保障

 

(二十六)加强金融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建立市民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参加的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政策协调和信息沟通,形成推进养老服务业、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的金融政策合力。制定并定期完善养老服务业、康复辅助器具产业指导目录,发布更新养老服务机构与企业信息,建立健全项目数据库和推荐机制。市、区民政局应会同专业部门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鼓励各金融机构和市民政局本着“优势互补,促进发展”的原则建立工作联动机制。依托民政部门的组织协调优势,共同建立广泛的项目入口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机制,联合开展项目调研和课题研究工作。对纳入数据库并获得民政部门推荐的优质养老服务项目,金融机构应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给予积极支持,民政部门对项目评审提供政策指导,提高承贷能力和偿付水平。鼓励各金融机构对北京市养老助残服务企业进行融资相关的培训。鼓励有条件的区积极运用财政贴息、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增信等政策工具,加大对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的政策激励和扶持。

 

(二十七)综合运用多种金融政策工具。加强信贷政策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业、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和“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运用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养老服务企业的信贷支持。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政策,加强对银行、证券、信托、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展养老领域金融组织、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监管,以利于金融创新稳妥有序开展。

 

(二十八)加强政策落实与效果监测。各金融机构要逐步建立和完善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康复辅助器具产业专项统计制度,加强对养老领域金融业务发展的统计与监测分析。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201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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